金博体育处罚事由 你公司2017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23号支付维修费,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 1,555,000 贷:银行存款-中信银行开发区支行 20,000 贷:银行存款-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1,535,000
通过对维修费费用的调查核实情况:为了从公司套取资金,你公司法人代表“韩某运”安排其亲戚“喻某刚”以个人名义挂靠于“武汉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而后,“喻某刚”凭“B公司”与其签订的2017年5月第01号《建筑劳务内部承包合同》以“B公司”的名义对“武汉A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实施维修业务。
开票与受票双方于2017年5月08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535,000元,合同工期2017年5月20日-2017年12月19日。
票流情况:2017年12月26日“B公司”向“A”开具1,53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码4200164320,发票号码47377755),“A”财务当月记账。
资金流情况:2017年12月27日“A”按照发票金额通过公司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账号7016********6193)向“B公司”(账户:汉口银行鹦鹉大道支行,账号2320********5454)全额支付了维修费。
“B公司”收到劳务款当天,依照委托人“喻某刚”《收款委托书》的相关要求,“B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强”通过其个人账户(建设银行武汉鹏飞支行,账号:6227********4400)分两次向“李某老”个人账户(账户:建设银行北湖路支行,账号6217********6263)转款153.50*(1-6%)=144.29万元(据“吴某强”询问笔录,6%的比例为因“喻某刚”挂靠“B公司”收取的管理费,27日两次转款金额分别为100万、44.29万)。
通过询问了解,以上“李某老账户”由“韩某运”实际控制,以便于资金操作。“喻某刚”在本次业务中表面上并未获取利益,通过询问笔录得知:因本次操作“韩某运”付给其现金13万元并还给其借款借条34万元以及帮其哥哥支付看病费用20万元的好处。
劳务情况:该公司仅能对以上业务提供合同、金博体育打印版的明细清单而无法提供与工程相关费用原始凭据,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综上,你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劳务凭据,通过编造虚假的资金支付手段从公司套取大量资金,最终回流至“韩某运”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金博体育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限期追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1200元,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4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企业2017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0元,对该企业2020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00元,计2600元。
你单位法人王某(身份证件号码:420104********0055,联系电线元,后于2017年4月至2022年5月间共计还回公司(包括报销、支付费用等)2563497.02元。
其中,2017年4月11日支取6000元和2020年12月18日支取20000元,王某本人均不能证明支取用途,且以上两笔款项均超过1年未及时归还公司,并且也未用于公司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财税发(2003)158号文;国税发(2005)120号文之规定,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检查,该公司2017—2021年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00元。其中2017年个人所得税1200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4000元。
处罚结果 1、限期追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1200元,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4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该企业2017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0元,金博体育对该企业2020年处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00元,计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