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体育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章程》规定,设立 中国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中国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要经营 范围是: (一)开办商场、宾馆、餐厅,经营旅游服务 业; (二)兴办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三)开办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四)开展科技交流活动,进行技术贸易,提 供科技、经济和法律咨询、代理服务; (五)经营贸易:电子计算机、机械电器设备、 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文化办公用品、化工原料、 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棉麻、 中成药、西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土 产品、粮油食品、果菜; (六)举办各种产品展销; (七)经营公司自有房产并对外承接楼宇及其 配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八)开办仓储业和运输业; (九)从事各类投资; (十)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一)劳动派遣; (十二)租赁服务; (十三)鉴证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各类投资, 开办商场、宾馆服务配套设施(具体项目另发执照);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自有物业管理、经营、举办各种产品展销、开 展科技交流活动、举办科技学术交流会议;劳务派 遣;房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公司经营方式:投资、开发、生产、购销、租赁、 服务。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 产开发、经营;从事各类投资,开办商场、宾馆服务 配套设施(具体项目另发执照);国内商业、物资供 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管理、 经营、举办各种产品展销、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举办 科技学术交流会议;劳务派遣;房产租赁服务;鉴证 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依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份而 导致其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在六个月内卖 出该部分公司股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 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款所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份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款所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决议内容; (四)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 益和声誉;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六)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为前述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 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前述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 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金博体育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 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商品以及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交易 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 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金博体育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款删除,相关内容在修订后的章程中第七十 七条中进行增补,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 时点票。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第一百〇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五章 党委 (本章提前至“董事和董事会”章节之前,后续 章节及条款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〇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 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各设书记 1名, 视情况可设副书记 1-2名,设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党章》 及《中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 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上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 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 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 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 见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 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 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 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 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部署; (二)研究布置公司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 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 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 用人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 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 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 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 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建议;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 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 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 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百〇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当其自身的利 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机密信息; (八)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侵占公司的财产;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机密信息;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 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变更公司形式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其中,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 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变 更公司形式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其中,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金博体育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在接到书面提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当在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并对其负责。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并对其负责。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制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制定有关职工工资、福 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 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 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 会确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 传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前五日通知全体 监事。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邮件、传 真或电话的通知方式,并应在会前三日通知全体监 事。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按本章程第 七章第三节“监事会决议”实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按本章程第八 章第三节“监事会决议”实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 建立监事会执行记录制度。监 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负责执行或监督 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情况记录在案,并将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四个月内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 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 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 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 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 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 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可以对外担保,除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外,其余担保事 项须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百〇二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批准的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 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增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 情况之一,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 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 况之一,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 (四)、(五)、(六)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节前条第(五)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三)、(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二百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说明:1、本次修订涉及相应条款的增加、删除,导致原条款序号发生变更,根据变更后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